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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商业折扣下会计上对收入的核算口径一样吗?)

有人问:

商业贴现下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法中增值税设计依据的计算口径是否相同? 现金折扣下也是一样吗?

我的答案:

1、增值税处理与商业贴现会计处理的差异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优惠。

在会计处理上,商业贴现按照贴现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税收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折扣方式。 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以对折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折扣单独开票,无论财务如何处理,折扣都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商业折扣下会计上对收入的核算口径一样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折抵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作出补充说明:《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贴现方式销售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贴现金额的,征收增值税。打折销售”。

纳税人以贴现方式销售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贴现金额的,是指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目分别注明销售额和贴现金额,可以使用折扣后的销售额。 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发票“金额”栏中注明折扣金额,仅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因此商场打折,对于商业贴现的处理,增值税处理特别强调发票的开具形式,必须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 如果商业折扣没有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比如促销规定,如果您购买10件商品,您将只收到9件商品的付款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但只会为9件商品开具发票。 有了这种待遇,增值税就不能享受商业贴息的待遇了。 多出的一件商品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根据增值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 无论发票如何开具,实质上属于“商业贴现”的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按照贴现后的金额确认会计确认收入。

2、增值税处理与现金折扣会计处理的差异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商业折扣下会计上对收入的核算口径一样吗?)

现金折扣是向客户提供的债务减免,以鼓励他们在指定期限内付款。 例如,现金折扣表示为:2/10、1/20、n/30。 即10天内付款,货款优惠2%; 如果在 20 天内付款,购买价格将有 1% 的折扣; 如果在 30 天内付款,将全额付款。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旧收入准则,现金折扣确认为销售收入,按照折扣前的金额核算,收到的款项减去享受现金折扣的客户款项后计入财务费用。

但是,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现金折扣被视为“可变对价”。 也就是说,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实际上抵消了“收入”,而不是像旧收入一样将少付的金额计入“财务费用”。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与旧收入准则下的处理对比,可以查看我之前分享的文章: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税务调整

增值税:由于现金折扣不从发票中扣除,因此现金折扣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现金贴息可在税前扣除当它实际发生时。 待遇与旧收入标准一致,新收入标准不一致。 您需要注意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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